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許多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增加知名度,常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刊登網路社群廣告。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若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的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其所收取的報酬,算是國內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在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在2016年9月10日給付境外社群網站公司,刊登網路社群廣告服務報酬50萬元,甲公司因不熟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因此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2.5萬元(50萬元÷0.8×0.2),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扣繳稅額12.5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62,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06000144-2602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其所收取的報酬,算是國內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在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在2016年9月10日給付境外社群網站公司,刊登網路社群廣告服務報酬50萬元,甲公司因不熟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因此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2.5萬元(50萬元÷0.8×0.2),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扣繳稅額12.5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62,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06000144-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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